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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還是永豐?

~有工會與沒有工會

有工會保護和沒有工會保護的差別有多大,讓我們來看活生生的例子:

案例一 台新併大安

大安銀行沒有工會監督資方,大老闆將銀行賣掉,員工還蒙在鼓裡,等到第二天看報紙才知道。更有甚者,大安銀行董事會讓高階主管辦理優退,領優渥的退職金,還可以轉檯至台新銀行繼續工作;但基層員工連國家法律規定的資遣費都領不到。二百多名大安銀行行員忍無可忍,組織自救會抗爭,才爭取回他們的權益。

但是,那些轉至台新銀行工作的前大安銀行行員,仍然沒有工會保護他們,替他們的權益說話,這些人自生自滅,最後陸續陣亡離開,只剩不到二百人仍留在台新銀行。

案例二 建華金併北商銀(現在為永豐金控)

工會保障有無的差別,在這個案例中最為明顯。北商銀工會早早已與資方簽訂「員工安置計劃」,詳列各項員工權益之內容,這些內容「非經工會同意,不得變更」;但建華金控則無隻字片語提及如何處理其子公司員工之權益,員工權益之保障猶如懸宕在風中,飄忽不定,完全取決於資方不足捉摸的意志。

當時建華金控盧正昕執行長於『工商時報』專訪時說:「合併後不裁員、不減薪、不優退,但是每年位於業績最末5%的四百人要強迫淘汰。」(2005.10.25)

但是,盧執行長談話中的最後兩點(不優退和強迫淘汰業績5%者)則不適用於北商銀。因為北商銀員工有如下保障:

◎為利於員工生涯規劃,公司應於(1)加入金控(2)二家子銀行 合併時,辦理二次優退、優離專案。優惠對象年資十五年以上者,發2N+10個月(N=年資基數);年資十五年以下、十年以上者,發2N個月;年資十年以下者,發N個月。

◎公司因業務緊縮或其他原因,有裁減員工必要時,其裁減對象與資遣條件應事先與工會協商,經同意後方得辦理。

◎保障員工分紅規定(分配盈餘15%),非經工會同意,不得變更。

◎保障行員儲蓄存款利率年息13%,額度48萬元,非經工會同意,不得變更。

◎公司欲變更員工的工作條件,須事前與工會協商,經同意後方得變更。

◎公司欲調動員工至其他子公司服務,應先經本人同意,其新單位待遇不得低於原單位。

◎ 工會得推派代表參加涉及員工權益之各項會議或談判小組,以保障員工權益。
(摘自北商銀「員工安置計劃」內容)

這份合約即使在北商銀及建華銀合併之後,新設/存續公司仍有義務繼受之。「建華金與北商銀股份轉換契約」中即以載明: 建華金控應確保北商銀員工(含經理人)之勞動條件及權益應依相關法令及北商銀通行有效之工作規則辦理。(12.13)

上述兩家銀行員工的差別待遇,後來激起建華銀行員工自主權利意識,積極參與工會運作及為會員權益發聲,最後也爭取到可以媲美北商銀的員工安置計畫。這二家工會之所以有如此之實力,除了二家工會不分存續還是消滅銀行彼此合作無間,更與北商銀會員入會率幾達百分之百,建華銀在經過半年的努力,入會率也超過九成不無關係。

新竹商銀不會像大安銀行,因為我們已經有了工會;在銀行員全國聯合會及北商銀工會的經驗分享及協助下,工會正積極為了即將上場的實質協商進行相關準備工作,能不能像永豐金控旗下二家北商銀及建華銀工會一樣為會員保障工作權及所有權益,則有賴全體會員與工會的共同努力。

在此,再次懇切的呼籲,已經加入工會的會員請成為工會的樁腳,號召尚未加入工會的同仁加入,成為工會談判協商最大的後盾;尚未加入工會的會員,前面的案例很清楚的告訴大家有工會保護和沒有工會保護的差別有多大,請不要再猶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