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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0.16工會就員工手冊內容與資方協商結果

一、本會再次針對金專、理專或有此業績管理辦法規定者
(業績連續2個月未達70%,經輔導仍未改善者給予免職一事)
向資方提出強烈抗議。
 
資方說明如下:
1.前次協商中,資方稱不知有此業績管理辦法,其會主動了解何人訂定。
 
2.10/16第2次協商,資方提出該業績管理辦法重新訂定中,待修訂妥會重新公佈,並說明所有訂定之辦法會依中華民國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絕對不會違法,請工會向員工代為轉達。
 
3.工會提出說明,依勞基法第11.16.17條規定,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有不能勝任時,雇主得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應依法發給勞工資遣費。
所以工會在此鄭重呼籲單位經理人請先詳讀勞基法,員工業績連續二個月未達70%者,資方不得要求員工自行辭職,如欲資遣員工,請資方先提出書面輔導方案備查,確實無法改善者,資方應提出資遣辦法與員工協商,更何況新的業績管理辦法尚未頒佈,根本不能有業績未達需要資遣之要求,所以如果單位經理人再有此類似事情發生,工會將提報資方查辦,以免影響員工權益及毀損公司守法的形象。
 
二、因會議時間關係,有關「員工不休假獎金」及「強制輪休當月份業績是否按比率調降」等二案,待下次協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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