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發函請渣打銀行依主管機關函示進行勞資協商
由 mason 於 週五, 02/13/2009 - 11:08 發表
本會認為渣打銀行於97年12月18日起無端將全省百餘名員工,以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工作確不能勝任」之規定無預警資遣。惟各分行遭資遣之員工,對渣打銀行單以績效不佳作為工作確不能勝任之理由,並不符合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之實質情形。此舉已違反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之規定,故本次解僱不生法律上之效力,雙方之僱傭關係繼續存在。
再者 各縣市主管機關皆回文告知依據內政部74.9.14台內勞字第三四七○四○號函釋略以:「勞資雙方如對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工作是否能勝任之認定發生爭議時,自得提請勞資會議討論。」之旨意係在於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另工廠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工人對於其所承受之工作不能勝任工作情事,如勞資發生認定爭議時,仍得提請勞資會議討論。
故在勞資會議尚未針對本次資遣認定爭議開會討論且達成共識前,本會仍堅持主張本次解僱不生法律上之效力,雙方之僱傭關係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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