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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員工加班須事前與工會協商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承辦人員通知本會,昨天派員前往渣打銀行(台北宏泰大樓/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168號)實施勞動檢查,發現有二項缺失。
一、未依規定設立安全衛生組織
二、未依勞基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以上兩項缺失經通知後,若未立即改善,將進行懲處。
 
     上星期,本會才接獲會員申訴指出該單位主管以若當日業績未達為理由,要求員工必須無薪加班至晚上8點;若當月業績未達,則每週六須至公司無薪加班一整天。本會雖已立即請求主管機關依勞基法第74條「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僱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進行勞動檢查,但類似情事顯然仍層出不窮,防不勝防。
 
本會再次提醒會員,唯有聰明自己、力挺工會,才能確保自身權益在透過國家公權力(勞動基準法令)的介入下,得到明確的保障。
  
本會亦要求渣打銀行立即與工會就上述情事做勞資協商,若渣打銀行漠視不予理會,本會不排除發動全國勞動檢查以維護會員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