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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渣打銀行近期以勞基法第11條第4款資遣員工乙事 本會已發函主管機關要求糾正其行為

     針對渣打銀行近期因部門整併、人員調動等理由,即以勞基法第11條第4款內容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資遣員工乙事,本會已發函給主管機關要求糾正其行為,並在此提醒全體會員注意,若以上述法令條文資遣員工,則渣打銀行必須符合下列幾項重點:
 
(本會法律顧問見解)
 
1、必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始可。
(渣打銀行應該向員工說明為何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
 
2、有無詢問遭資遣員工到別的部門工作之意願
 
如未說明也未詢問,就與該條法令規定不符,因此可要求資方說明
,如一直未說明,則可考慮以訴訟方式回復工作權。
 
(勞工主管機關見解)
 
1、在資方通知遭資遣員工本人時,員工可主動要求資方詳細回答為何係本人遭到資遣?(資方有回答之義務)
 
2、若資方對外徵才廣告之工作內容同遭資遣員工之工作,可要求資方加以說明。
 
3、若有資遣爭議,可至各縣市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渣打銀行產業工會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