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導覽列.
首頁

渣打銀行片面資遣員工,本會將捍衛會員權益

前則訴訟相關訊息http://www.hibu.org.tw/?q=node/354
 
上週五(7/10)邱正坤等9名遭渣打銀行以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工作不能勝任)資遣員工之集體訴訟案已進行至強制調解程序,本會律師向當天調解主席表達因渣打銀行無意與當事人進行和解,故請求儘速進入實質訴訟。
 
本會認為因渣打銀行以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作為用來資遣員工之宗旨(理由)並不存在。
 
(例如:理專會依公司規定銷售旗下相關商品,亦會主動Call客戶,惟事逢全球金融環境不景氣,客戶投資意願變低,導致出現寧願留存現金也不願意購買投資商品之心態,人皆有之。這種會認真賣東西的員工,因為沒有客戶願意前來消費,即遭渣打銀行以「工作不能勝任」為由,予以資遣)
 
故本著實踐工會成立之宗旨「讓留下來的同仁,有尊嚴、有保障;讓要離開的同仁,得到合情合理的補償」,所以即便在僅有9名員工願意為自身權益挺身而出時,我們更堅信要為他們目前正在進行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官司力拼到底。
 
各位可以先參考台中商業銀行產業工會的勞工訴訟區http://www.tcbbankun.org.tw/
當第一個勞工官司獲勝後、接著是第二個獲勝、第三個獲勝……
不知不覺,遭資遣的員工都開始回頭加入恢復工作權的訴訟。
 
那麼,現在…
同樣遭渣打銀行以勞基法任一條規定(如:勞基法第11條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資遣,而被迫離開公司的你,是不是該仔細想想要勇敢站出來,為自己討回公道了呢?
 
本會提供法律顧問供各位諮詢,若有需求者,請儘管來信/電工會。
 
渣打銀行產業工會 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