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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針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之處理原則

本會依理監事會決議,針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提出下列處理原則: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1、53、54、55條規定辦理(如附件),事業單位所定退休標準優於勞動基準法者,須於工作規則(員工手冊)內明定。

二、限期98年12月31日前進行退休金精算並視精算數字結果決定提高勞工退休準備金。

三、依98/05/08勞資雙方所簽訂之優退辦法,以正式並帶有法律效力之書面方式實質審查符合優退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