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導覽列.
首頁

渣打銀行片面頒佈員工懲戒辦法已與工作規則相互衝突

本會針對近期渣打銀行所頒佈之「員工懲戒辦法」表達以下立場:
 
一、依勞基法第70條之規定,員工懲戒辦法屬於工作規則之ㄧ種,應先報請勞工局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否則不生效力,先予敘明。
 
二、渣打銀行於98/12/16於公司行內網站公告員工懲戒辦法係依據人力資源部公告之集團員工懲戒政策PLHRGP002及集團員工紀律程序PLHRGP002-001訂定,但有關辦法內「工作表現不佳」之部份,已經與工作規則中之管理表現不佳之職員規定衝突。
 
三、本會除反對渣打銀行逕自頒佈該辦法外,並立即函請主管機關除經本會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方能施行,否則該辦法不生效力。
 
渣打銀行產業工會 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