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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公司社團活動受傷,是否可認定為因公受傷?

摘要:因為參加公司壘球社的比賽,於比賽時遭受隊友衝撞後,造成臉部颧骨及肩膀鎖骨骨 折,後來送醫急救開刀,迄今已經一個月了。但是公司認為係屬於社團私下的比賽,公司並不認定為因公受傷,故並未給予相關的公傷假及慰問補助金等,請問,是否可以對公司或福委會提出相關的補助嗎或求償?
 
公司社團的屬私人活動, 並非公司"指派參加的進修訓練、技能檢定、技能競賽、慶典活動、體育活動或其他活動", 無法認列為職災, 故只能以『普通傷害』處理。(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第十條)。
 

另外, 福委會的運作或財務管理皆"獨立管理", 其成立是以公司員工福利為宗旨, 並不屬於『公司組織營運架構系統』。
 

所謂『雇主舉辦之康樂活動或其他活動』主要是以"公司名義"主辦的活動, 例如公司廠慶、運動會、公司團體旅遊或是被指定代表公司參加的競賽活動等等;但是福委會所發起或招募的『社團活動』, 其社團會員則是依<<個人意願或興趣>>參加, 且所有的活動經費皆由社員自行負擔, 而非由公司負擔, 不符合『執行公務』的範圍, 如果參加此類的『社團活動』, 無法以『職災認定』, 只能以『普通傷害』處理。
 
文章出處:http://ewda.tw/modules/article/view.article.php/105/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