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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機制執行後首宗案例_代扣會費案(勞裁100字第1號)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2011.08.17 02:42 pm

勞動三法新制5月1日上路,增訂「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處理勞資爭議,隔天就有工會送件,勞委會裁決委員會最近完成裁決,判定構成不當勞動行為。申請人為大同工會,該工會指控資方刻意曲解工會法新規定,拒絕代扣工會會費,構成工會法第35條不當妨礙工會活動。裁決委員會開會後認定工會勝訴,被裁決違反工會法35條的公司如未確實執行結果,將被處以6到30萬元罰款,而且可以按次連續罰,罰款無上限。
 
這是裁決機制執行後首宗案例,目前尚有4件案例待裁決。勞委會不願證實該宗裁決案資方名單,但大同工會理事長林進勇證實,此為該工會提出,勞委會要求雇主必須恢復從員工薪資帳戶中代扣工會會費款項,未來6個月代扣紀錄都應向主管機關報備。
 
勞委會表示,裁決確定後,雙方若有不服,可在收到裁決書後2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出撤銷之訴。因此大同公司還可以提撤銷之訴。
 
勞委會表示,工會法新修正案規定企業工會經會員同意,可請雇主代扣會費,大同公司據此要求工會應一一徵求會員同意,否則自5月起不再代扣。裁決認為該公司過去多年既然都是薪資代扣工會會費,不宜以工會法修法為由,拒絕執行代扣,因此判定公司敗訴。
 
勞委會表示,此案經裁決委員會討論後,認定勞動三法5月1日上路,工會法第28條「經工會會員同意,雇主可代扣會費」修法目的是在取得雇主代扣會費法源,不是增加工會負擔,也不是讓雇主據此可以取得工會會員名冊,藉此干擾工會運作,因此認為此案資方「不當勞動行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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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第1號裁決書.pdf634.02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