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針對渣打銀行勞動檢查,就違反勞基法部份已依法裁罰。
由 pray 於 週五, 07/10/2015 - 10:11 發表
親愛的會員日安:
本會長期以來,皆主動與公司就「維護工會會員勞動權益」部份做溝通與
協商,例加「加班費」議題,就是我們持續捍衛的重點項目之一,工會主
張只要員工有加班事實,公司就必須依法給付加班費,且不得發生主管要
求員工打假卡、申報部份加班時數…等違法方式以規避勞檢。
近期,本會陸續會同主管機關勞檢臺北市XX分行及桃園市XX分行時,從
勞檢員交叉比對分行員工前3個月的
1、每日出勤打卡紀錄
2、輪職開關門時間
3、薪資單中之加班費(OUT1/1.33倍、OUT2/1.67倍)欄位
4、補休紀錄
等4項紀錄後發現,同仁幾乎都有加班跡象,卻沒有申報加班費紀錄,甚
至有一名員工應申請7,200元左右的加班費,但加班費欄位卻僅有600餘元
,兩筆費用差距過大。
工會理事長經勞檢員當場詢問工會意見下表達
1.公司應補發這3個月(3-5月)之加班費(6%勞退金將一併提撥)。
2.請公司宣導主管「加班應給加班費,勿要求員工打假卡」。
3.未加班者,若非特殊原因,應提醒其儘早下班。
現本會已收到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及桃園市政府通知,針對勞檢結果,公司
確有違反勞動法令(如勞基法第24條/加班未依規定給付加班費及勞基法第
32條/員工一日工作時間超過12小時)之規定,均已依法裁罰,並責令公司
儘速改善,供會員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