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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針對渣打銀行勞動檢查,就違反勞基法部份已依法裁罰。

親愛的會員日安: 

本會長期以來,皆主動與公司就「維護工會會員勞動權益」部份做溝通與

協商,例加「加班費」議題,就是我們持續捍衛的重點項目之一,工會主

張只要員工有加班事實,公司就必須依法給付加班費,且不得發生主管要

求員工打假卡、申報部份加班時數…等違法方式以規避勞檢。 

近期,本會陸續會同主管機關勞檢臺北市XX分行及桃園市XX分行時,從

勞檢員交叉比對分行員工前3個月的

1、每日出勤打卡紀錄

2、輪職開關門時間

3、薪資單中之加班費(OUT1/1.33倍、OUT2/1.67倍)欄位

4、補休紀錄

等4項紀錄後發現,同仁幾乎都有加班跡象,卻沒有申報加班費紀錄,甚

至有一名員工應申請7,200元左右的加班費,但加班費欄位卻僅有600餘元

,兩筆費用差距過大。 

工會理事長經勞檢員當場詢問工會意見下表達 

1.公司應補發這3個月(3-5月)之加班費(6%勞退金將一併提撥)。

2.請公司宣導主管「加班應給加班費,勿要求員工打假卡」。

3.未加班者,若非特殊原因,應提醒其儘早下班。 

現本會已收到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及桃園市政府通知,針對勞檢結果,公司

確有違反勞動法令(如勞基法第24條/加班未依規定給付加班費及勞基法第

32條/員工一日工作時間超過12小時)之規定,均已依法裁罰,並責令公司

儘速改善,供會員知悉。